IT通信和写字楼成NGN需求重点

发布时间: 2014-07-18 10:24:09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信息来源:中国通讯网    2009年2月28日)

整个通信产业面临着这样一个局面:一方面是产能过剩,用户在基本通信需求(基本语音和数据业务接入)被满足的情况下,通信产品的边际效应在逐步递减;另一方面是用户的个性化需求日益递增,未来的通信大市场将是多样性的小市场的叠加。

无疑这种局面为运营商的用户策略、产品策略、营销推广策略的制定加大了难度。

NGN作为现有的固定网络、移动网络的演进方向,可谓是众望所归,在营销推广上面也要面对上面提及的复杂市场局面。经过调研分析,发现企业客户和个人用户的需求特征和消费行为有着明显的差异企业客户将成为NGN前期营销的重点。而在企业用户的推广中,我们发现不同的行业用户的自身的信息化程度和使用NGN业务迫切程度也是截然不同。经过了16种行业客户的调研,虽然调研结果与地域关联性较大,但基本上可以发现:现期对于NGN业务产生兴趣的行业用户包括贸易、交通物流、房地产、IT通信、科技文卫、宾馆酒店、写字楼。其中IT通信、写字楼对于基于NGN的整体业务都表现出了强烈的兴趣。

另外,个人用户虽然不作为NGN前期推广的重点,但不意味将成为推广的盲点。由于受文化教育、生活水平、工作职业、年龄、兴趣爱好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个人用户对NGN业务需求存在较大的差异。目前商务人事、时尚青年、高收入且家人在异地的中生代、外来人口对于NGN业务有着较强的需求,而这些人群聚集的高档小区、新建小区、学生寓所、单身宿舍是比较适合向这类用户推广的场所。随着NGN业务和内容的丰富,其他的一些个人用户会产生较强的购买意向。

NGN业务对于固网运营商来说,在3G牌照发放之前,是保持业务增长的明星业务。而在前期推广中,企业用户应当作为重点。

强化宏观调控提供全方位服务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场机制的逐步完善,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已经确立,企业在生产、经营方面的自主权逐步得到落实。但至今,一些国有企业的自主权仍受到政府管理部门的限制,在企业投资决策、企业兼并与联合、人事安排、用工等方面,仍然存在大量的行政干预,企业仍然承担着大量的社会职能。这种状况与世贸组织基本规则和协议的要求是不相符的,也不利于企业自身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因此,“入世”后,政府的管理职能必然要进行重大调整。

1.转变政府产业管理的重点,改变政府管理工作的定位。信息产业管理部门应从企业微观管理领域退出,减少对本行业企业经营管理的直接干预,把企业的生产经营权和投资决策权真正交给企业,把社会可以自我调节和管理的职能交给社会中介组织,而主要通过宏观指导来引导IT企业的发展。同时与本部门的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一起,规范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确保电子信息产业成为市场功能发挥最充分的产业,这是电子信息产业能够继续保持高速增长,带动其他行业发展的必要条件。

2.把为企业服务作为实施产业管理的主题。“入世”后,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必须加快服务职能的确立和服务功能的完善。政府部门的服务职能主要包括经济政策和经济信息咨询服务、经济决策和经济规划服务、综合协调服务、技术服务和员工培训服务等。信息产业管理部门也应当以服务IT企业为宗旨,提高自身的决策咨询能力,建立有效的服务企业的工作制度与程序,减少工作环节。积极发展信息咨询服务机构,为IT企业特别是广大中小IT企业提供经营管理、技术、市场营销、信息、人才、财务、金融、法律等方面的服务。信息产业管理部门要根据本部门的资源和产业特点,健全行业中介服务体系,逐步实现中介服务的组织网络化、功能社会化、服务产业化。

鼓励公平竞争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实现各类所有制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世贸组织基本规则的要求。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各类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现象大量存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政府对国有企业的偏爱,二是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种政策优惠。加入WTO后,包括信息产业管理部门在内的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在制定行业发展政策的时候,一定要注意遵循“国民待遇原则”,为IT企业之间的竞争提供一个公平的政策和法律环境。另外一方面,也要积极借鉴其它国家在扶持中小企业方面的经验,通过对中小企业一定的扶持,避免大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排挤中小企业,避免垄断、不正当竞争等市场失灵现象的发生。在制定吸引外资的优惠政策时,要充分考虑到这些政策对民族企业发展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对于信息产业本身的发展是否会有推动作用,要有选择的制定吸引外资的优惠政策,避免民族IT产业的发展受到抑制。另外,吸引外资应着重放在改善投资的软硬环境、提高政府办事效率方面上来,避免在吸引外资的过程中发生对企业公平竞争条件的破坏。

由“后期保护”向“前期支持”转变

在当代国际贸易的发展中,贸易自由化的呼声很高,有关国际贸易组织也在极力推动贸易自由化。但在客观上,由于世界各国在科技水平、生产能力、出口产品竞争力状况等方面都存在严重的不平衡,因此,不同类型国家对贸易自由化问题的态度是不同的。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由于科技水平相对落后,国内产业竞争力严重不足,目前尚不具备实行贸易自由化的条件。因此,即使在我国“入世”后,从国内IT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国家的经济安全出发,信息产业管理部门也必须对我国的一些IT产业实施必要的保护,这也是世贸组织规则所允许的。在此过程中,要注意两点:

1.有选择、有限度、有时间性地保护IT重点产业和幼稚产业。以往我们对国内产业的保护比较宽泛,主要是通过进口关税和进口数量限制达到保护的目的。这种宽泛的、无期限的保护,一方面为国内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宽松的环境,但从另一方面看,也很可能使国内产业丧失危机感,失去发展动力,国际竞争力也难以提高。这种宽泛的、无期限的保护,也是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其他成员所不能允许的。我国“入世”后,必须对以往的保护方式进行大的改变,信息产业管理部门也只能是有选择、有限度地对重点产业和幼稚产业实行有时间性的保护。

2.重点实施“前期支持”。以往我们对国内产业的保护是以“后期保护”为重点的,主要措施包括价格补贴、出口奖励、经营亏损补贴、出口退税等。“入世”后这种情况将难以为继。(1)从世贸组织规则和协议的要求看,“后期保护”’的多数措施都是被限制的,而采取“前期支持”措施则是可行的。(2)从政策运用的实践过程和效果看,也应以“前期支持”措施为重点.从近年来国际贸易发展的实践可以看出,由于“后期保护”措施违背国际多边协议的精神,其运用已经越来越困难,贸易对象国往往会采取制裁措施,如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等,因此不宜轻易采用。而实施“前期支持”措施则因为符合国际多边贸易规则,其运用有较大的空间。从措施应用效果看,“后期保护”措施的主要功能是有利于减轻企业的资金负担,提高企业出口创汇的积极性。而“前期支持”措施则可以从根本上改善企业的经营环境和技术状况,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很明显,“前期支持”措施的效果更为理想。

完善监管体系加快结构调整

面对入世后我国信息产业特征发生重大的变化和信息产业管理部门职能的调整,今后我国发展信息产业主要应当采取以下具体的政策措施:

制定科学合理的IT产业发展规划和法规。

我国IT产业研究与发展基本上是各部门、地方和企业“单打独斗”的局面,政府、产、学、研相脱节的现象比较严重,重复投资和建设问题比较突出,造成大量资源浪费,缺乏“全国一盘棋”的思路和战略。因此国家应制定科学合理的IT产业长远发展规划,为IT企业在技术、管理、市场信息、人才培训等方面提供义务指导,帮助企业协调亟待解决的种种“疑难杂症”等等。同时加快电子信息产业立法,在已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重点研究制定保护和促进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法规,如《电子工业振兴法》、《通信工业振兴法》、《半导体工业振兴法》、《电子信息产业管理条例》、《信息产业政策》等,使电子信息产业的发展拥有更好的法规环境和政策环境。

完善信息产业行业监管体系。

今后体制改革应放在依法加强市场监管、完善市场准入和互联互通规则、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形成公平和有效的市场竞争格局等方面。为此,信息产业特别是电信行业管理应着重加强以下几个方面:(1)依照《电信条例》制定各类规章;(2)促进电信市场的竞争;(3)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和管理体系;(4)强化电信服务监督等等。随着这些行管目标的实现,一个依法行政、高效运转、配套完备的行业监管体系将逐步完善,信息产业发展所需的体制保障将随即建立。

加快结构调整,增强国际竞争力。

一是加快机制转换和结构升级,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二是加强研究开发,大型企业每年应能推出几十至上百种新产品投放市场;三是形成产品系列,增强参与国际竞争的实力;四是创立有规模效应的国际品牌;五是不断扩大出口,融入世界经济,出口和境外生产的销售额应达到年营业收入的30%以上;六是增强资金、人才、技术的抗风险能力,抵御国际经济突发性风波。

改善发展环境,吸引高技术人才,防止人才流失。

减缓我国科技人才流失的关键在于要提供一个有利于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发展环境,要解决利益机制、创新环境和工作条件等三个问题。为此,需要建立人才的评估机制,并通过提高工资、奖金、福利和给予股权、期权等来建立合理的利益机制。吸引国内外软件技术人员在国内创办软件企业。国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创办软件企业,有关部门应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在人员流动方面也应放宽条件;国外留学生和外籍人员在国内创办软件企业的,享受国家对软件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制定和完善积极的出口鼓励政策。

根据WTO的原则,世贸组织成员有权自行制定本国的鼓励出口和税收政策,但要遵守其规则。从国际上来看,世界各国为促进本国企业的出口,都不同程度的制定了鼓励出口的政策。拿美国来说,它早就为本国公司制定了“出口销售补贴协定”。在该协定的支持下,长年以来美国累计有2500亿美元的出口产品得到了补贴。我国政府也应当在WTO规则许可的范围内,制定相应的鼓励出口的政策。当然应主要采取上面所提到的“前期支持”政策,对面向出口的IT企业的研发、技术引进等活动给予相应的优惠和补贴。同时鼓励软件出口型企业通过GB/T19000—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和CMM(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其认证费用通过中央外贸发展基金适当予以支持。

利用政府采购政策,扶持民族IT高科技企业的发展。

许多外国政府都用政府采购政策保护本国产品市场。如韩国政府规定,除国内不能生产的商品外,政府部门必须使用国货。甚至采取“紧急采购制”,通过购买、储备企业的产品,帮助其渡过不景气的难关。在国产信息产品的质量、性能等方面与外国产品相当时,应优先选购国产品。在选用国外公司的通信设备时要防止两种倾向,即“超国民待遇”和“欠国民待遇”。对此,要执行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彻底解决这方面的问题,增加政策透明度,真正实现公平竞争。

注重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和软件业的发展。

在产品生产上要实现微电子、软件、光通信、移动通信、网络设备等关键领域的重点突破和明显进展;在产业架构上要以转向以网络为中心,加快发展基于网络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硬、软件产品。目前,世界信息产业中,软件及信息服务与硬件的比例保护在55:45,而中国的这一比例是27:73,显然,软件和信息服务的发展还远远不够,同时也说明这一领域还有很大潜力。盗版对于外国软件厂商和中国的软件业来说,二者受到的影响是不同的,对于前者仅是收入的暂时减少,而对于后者来说,有可能是灭顶之灾。而且盗版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的泛滥将会影响到我国作为WTO成员的声誉,进而影响我国IT企业和产品在国际上的形象。所以,政府要进一步加强打击盗版软件的力度,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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